《办法》还规范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过程中的维护义务与责任,其中,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责任主体,业主应履行日常维护保养、按时进行检查、安全方面的鉴定等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的法定义务,对没有尽到义务和责任的业主和有关当事人,《办法》也设定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来说,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业主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业主应当维修。业主拒不履行安全方面的鉴定或者维修义务,会造成玻璃幕墙坠落,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管理部门能委托相关单位做安全方面的鉴定或者维修。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业主应该依据不一样的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顶棚等必要的保护措施等。
“这是业主的一般责任。行政部门主要是针对业主不履行安全方面的鉴定或者不履行相关法定的维修义务和责任情形,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定,能采用代履行强制的措施。至于玻璃幕墙坠落造成的损失,从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应该由业主依照国家民事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赔偿,有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赔偿。”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说道。